8:01 AM Monday, March 20, 2006

东拉西扯:自律与常识

基本上,我不相信任何自律性质的公约或宣言,当然包括即将粉墨登场的《博客公约》。我看到的各种各样的公约已不少了,其中绝大多数,不过是为应付外界压力而施放的道德烟幕弹而已,目的在于给自己描一张端庄正派的脸谱。这些公约不会改变任何东西,该鸡鸣狗盗的依然鸡鸣狗盗,该杀人放火的依然杀人放火,连签约单位自己都拿公约当废纸看待,你真的认为公约一签,立马就玉宇澄清天下太平了?

据说这份《博客公约》打算用来规范BSP和blogger两者的行为,这颗烟幕弹遮蔽的范围未免有点儿太大了。你检点自己的行为,别人没什么话说,雷锋也经常在日记里告诫自己,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去;但若以为自个儿的情操已经高尚到可以任意规范别人,就未免太把自己当回事了。坑蒙拐骗的SP,从来没有因为签了SP自律公约,就不坑蒙拐骗了;侵权盗版的网站,从来没有因为签了网络版权自律公约,就不侵权盗版了。

互联网从来都不享有治外法权,不享有任何司法豁免权,虚拟世界一样要受现实法律的管制。现实社会的诽谤是诽谤,互联网上的诽谤也是诽谤;现实社会的侵权是侵权,互联网上的侵权也是侵权。如果你认为自己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了,自律公约保护不了你,你只能像沈阳秦涛那样,打一场现实的官司。

公民可以做法律不禁止的任何事情,任何公约都无权限制法律赋予公民的自由权利。在法律之外,还会有道德、伦理、信仰和社会舆论的约束。任何自律公约,既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,也不比道德、伦理、信仰和社会舆论更高明。更主要的,编写公约条文的人,未必就比那些他们想要规范的人更高尚、更道德。

我不相信自律公约,并不代表我不相信人的常识和底线。把手伸进火里,会烫伤,这是常识;恶意侵犯他人版权,会招来官司,这也是常识;暴露他人的隐私,会给自己惹麻烦,这还是常识。对大多数普通人来说,决定我们做什么不做什么的,不是法律,而是常识。总会有人缺乏常识,是因为他们的手还没被火烫伤,而不是因为没有自律公约。编几条自律条文,或者把整部民法抄进公约,这事儿很容易做。但让一个缺乏常识的人了解常识,就没这么简单了。

王晓峰说:“中国的著作权法什么时候像部法律过呢?”连法律都不像法律,你能指望公约来规范谁呢?法律都约束不住的行为,自律公约又能约束什么呢?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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